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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它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我校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其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会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按期向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和年度总结;

  (三)履行介绍人职责,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

  (四)安排学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

  (六)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七)指导学院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八)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为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材料;

  (三)编制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六)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归入其个人档案,在学生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七)做好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八)协助贷款银行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九)负责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更新在校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上签注是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说明;

  (十)各学院(系)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最新的有效通讯方式,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十一)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二)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介绍人推荐;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九)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十)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介绍人

  第九条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

  (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相关情况;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五)学校与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条 各学院(系)在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一定的比例严格控制。其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的20%。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困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人数的30%;对于贫困学生,只可申请学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人数的40%;对于一般困难学生,只可申请生活费贷款,比例约占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30%。对于没有按此比例申请的学院,学校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确定,生活费每年不超过1500元,总额不足6000元的,以实际金额计。当年已交清学费或已交部分学费,不再申请本学年度已交过的部分学费贷款,但仍可申请其它部分贷款。

  第十二条  凡获得以下资助者,一般不再受理本学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若缺额较大,可申请缺额部分贷款。

  (一)“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

  (二)学费减免者

  (三)获得其它社会或个人资助者

  对于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以后,才获得以上资助者,其资助金额应全部偿还贷款。

  第六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校园网上的学工在线网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系统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各学院(系)负责对学生在网上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学生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书面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三)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鉴定;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学院(系)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的安排,组织本院(系)通过审核的学生统一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放款。同时将贷款学生借款的有关信息资料送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将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费贷款(含住宿费)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根据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升学、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或者一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6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计入);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达本学年应取得必修课学分50%及以上者(缓考课程、体育课学分不计入),但重修总学分未达到30者,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九章  还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合理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商定。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贷确认书》。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学院不得给其安排毕业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学校将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并要求其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家庭联系地址、就业单位及有效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本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中存款,由经办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可采取在本地的银行分支机构存款还贷,也可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归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做好各项贷款工作。各学院(系)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高低将作为各院(系)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凡违约率较高的学院(系),学校将终止其贷款或减少该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名额。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依法追偿贷款。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助学贷款实施工作细则》(校学发[2003]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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